10月21日,“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”有了最新進展。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某以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”死刑復核案作出裁定,核準周某死刑,立即執(zhí)行。當天,周某被執(zhí)行死刑。這是公開報道中,高空拋物案首個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例。
犯罪者已經(jīng)得到了法律的嚴懲,然而本案帶給我們的思考卻仍然沒有結束。過去,此類新聞中,往往是高空拋物的行為人為了圖方便,或者抱著僥幸的心理,以為自己所處的是不受監(jiān)管、不被察覺的角落,而向下丟棄各類物品,造成財產(chǎn)安全或人身安全的損害。因此,我國法律在2021年將高空拋物入刑,高空拋物不再是公德心問題,而是法律的紅線,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。
但本案中暴露出來的問題,卻重新引發(fā)了人們的關注。本案中,長春市檢察院指控:“被告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,產(chǎn)生厭世、仇視社會情緒,遂預謀采取從高層建筑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,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?!边@反映出了犯罪者極端反社會心理狀態(tài),并非是認識不到高空拋物的危害,而是故意追求砸中人的結果。將自己內(nèi)心的陰暗面完全發(fā)泄出來,將自己精神上積聚的壓力轉化為高空拋物的磚頭,砸向無辜的受害者。
可見,周某高空拋物砸死人,拋下的不僅是法律底線,更是人性。當今社會生活節(jié)奏快,工作的壓力、生活的煩惱都可能成為這類問題的導火索,但本質(zhì)上還是在于犯罪者極端的仇視社會的心理。從發(fā)生機制上看,這類心理問題往往不是一朝生成,而是社會、經(jīng)濟、生活等各種因素綜合交織而成的結果。從法律角度看,犯罪者無論碰到多少社會和心理問題,都不能成為他們?yōu)E殺無辜的“擋箭牌”,只要實施了危害社會、戕害他人的行為,不但要遭到道德上的譴責,更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當然,本案的特殊之處或許可以使我們認識到,嚴懲犯罪者只是解決問題的一方面。在法律懲處之外,我們更需要一張防護網(wǎng),避免心理失調(diào)、精神失常最終演化成為社會的悲劇。當遭遇挫折或者危機時,當事者不應該選擇隱忍或者報復社會,而是主動尋求幫助。此外,社會層面也應當有更加便利、更加主動的介入、救助機制??偟膩碚f,如何面對心理壓力,疏解負能量,及時尋求或提供幫助,是值得每個人,乃至整個社會去學習、去思考的內(nèi)容。